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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物科技學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–修訂公告
2021.11.5

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物科技學院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

109年1月7日院務會議通過

110年11月5日院務會議通訊投票通過

一、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生物科技學院(以下簡稱本院)為增進辦學績效,提升教育品質與水準,強化自我改善機制,依據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訂定本辦法。

二、本院辦理自我評鑑目的在瞭解自我現狀、規劃發展方向、建立辦學特色、並形成品質改善機制,以提升本學系課程、教學、師資及學習資源。

三、 本院成立「院級系所品質保證指導委員會」,委員任期為三年,主要職責為指導與監督全院所轄系所進行自我品質保證相關事宜:指導學院進行自我品質保證的業務、核可系所自我評鑑報告書,及核可系所自我持續改善計畫與執行成果報告等評鑑事項。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,並由院長提名校內外資深教授或專家六至十人,報請校長從中遴選三至六人聘任為委員,其中校外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五分之三以上。

院級指導委員會委員,應由具高等教育辦學經驗,或熟悉高等教育教學單位品保機制,且曾任大學校長、副校長、一級主管或相當職務者;或者為熟悉高等教育且具專業聲望之業界代表。

四、為執行系所辦理品質保證之業務工作,本院分別設立院級及系(所)級之品質保證工作小組。以學院為統籌核心進行各項品質保證的規劃與檢核,由學院統一通盤檢視所轄系所之教學資源。

「院級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」(簡稱院級工作小組)負責統籌全院所轄系所品質保證業務之協調及推動,及負責實地訪評事宜之督導、追蹤考核與總結,工作小組由院長或院長指定一位副院長擔任召集人,成員應包括其所轄之系、所、學程、專班之主管。

「系所品質保證工作小組」(簡稱系所工作小組)負責系(所)內評鑑事宜之督導、執行、追蹤考核與總結,工作小組則由系主任(所長)或系主任(所長)指定一位所屬教師擔任召集人,成員應包括系(所)各項委員會之召集人。

五、系所辦理品質保證之實地訪評時,學院須籌組「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」(以下簡稱評鑑委員會),負責檢閱全院所轄系所之自我評鑑報告及執行實地訪評工作等事宜,委員任期為二年,其組成如下:

「院級合併評鑑委員會」置委員若干人,院內每受評系所應有四位委員進行實地訪評為原則。委員名單由「院級指導委員會」推薦後,簽請校長遴選組成,召集人由評鑑委員推選一名擔任。

自我評鑑之委員應依據本校「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細則」辦理遴選。由具高等教育教學經驗之教師,及得視需要聘請專業領域之業界代表組成,並全數由校外人士擔任,其遴聘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。

六、為確實反映本院教學單位之教育品質,本期所轄系所進行實地訪評內容應包含「特色發展」、「教育目標、課程和教學」、「學生、學習資源」、「師資和學術發展」、「國際化」、「辦學成效與持續改善機制」為原則,並視需要得以增加內容。

七、本院配合本校本期自我評鑑時程規劃,程序分為三個階段:規劃準備與缺失自我發掘和改善階段、自我評鑑實施階段與改進與追蹤考核階段。

八、實地訪評自我評鑑結果作為院務推動與改進參據。

九、本辦法若有未盡事宜,悉依本校自主辦理系所品質保證實施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辦理。

十、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